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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明書僅30張 台東不夠用

中國時報 2008.06.05 劉揮斌卅台東報導



 五月廿三日後,結婚與離婚均採登記制,但內政部戶政司發給台東縣的離婚證明書只有區區卅張,想要證明離婚的人,只能苦等新證書配發下來。縣府民政處四日已緊急向中央印製廠洽購四千張應急,其中,中、英文版各兩千張。



 這卅張配額的離婚證明書每張一百元,因數量不足,台東縣除了蘭嶼之外,只能平均分配給其他十五個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各兩張。戶政人員打趣說:「只有兩張而已,真是如獲至寶啊!」



 戶政事務所僅二張 如獲至寶



 前幾天,有離婚當事人一口氣向台東市戶政所申請四張離婚證明書。戶政所人員當場被考倒,楞在一旁。「兩張可以嗎?」戶政人員羞赧地說:「我們就只有兩張,統統給你,多了沒有。」



 「不行,非得四張不可。」當事人極堅持,向戶政人員說:「你們自己去想辦法啊!」



 台東市戶政所無奈下,只好打電話向縣府民政處求援;民政處立刻向卑南鄉戶政所商量,要求將卑南鄉戶政所僅有的兩張離婚證明書移撥給台東市戶政所使用,解決燃眉之急。



 離婚者赴大陸結婚 必備此證



 民法戶籍法修正案去年五月廿三日修正通過,上個月廿三日開始實施。新的戶籍法規定:「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去年台東縣結婚件數一二三六對,離婚六四八對,結婚證明書獲配發中文版七十張,英文版卅五張;離婚證明書中文版卅張,英文版十五張。



 縣府民政處指出,離婚證明書對於已辦理離婚而擬與大陸人結婚的國人比較有用,「新修正後的戶籍法實施後,海基會與海協會的認證,離婚證明書是絕對必要的證明文件。」



 今後法院對這方面的公證,已無法發生「登記婚」效力。離婚證明書等同單身證明文件,對於前往大陸再婚的國人,離婚證明書一定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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