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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姝怨 扒光男友踹命根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08.06.03



桃園縣劉姓和吳姓女子,先後與曾姓男子發生性行為,後來得知他劈腿,兩女設計報復,約他唱歌,把他灌醉後踢他下體;曾事後控告兩女傷害、搶奪,兩女反指他性侵。檢方調查後,認為兩女並非遭強暴,但報復手段不當,將追究刑責。



桃園地檢署調查,劉姓女子(廿歲)與吳姓女子(十九歲)是姊妹淘,去年二月間,劉女先與曾姓男子(廿八歲)認識,她又介紹吳女和曾認識,曾姓男子私下追兩女;去年四月間,他約劉女唱歌,劉女喝醉後,兩人在包廂親熱。隔天他再約吳女唱歌,趁她上廁所時,發生性行為。



吳女後來把被曾占便宜的事告訴好友,兩女才發現他腳踏兩船,而且後來又追求別的女性,兩人不滿他劈腿,謀議報復。



檢方調查,去年五月五日,兩女邀曾姓男子唱歌,合力將他灌醉後扶進賓館房間,再拿檯燈、機車大鎖、菸灰缸等物痛打,還猛踢他下體,有意讓他「不能再花心」;兩女折騰他一個多小時,離去前還脫下他的衣褲,帶走皮夾。曾事後穿著內褲跑到櫃台求救,並控告兩女傷害和搶奪。



檢察官偵辦時,發現劉姓和吳姓女子雖聲稱遭曾性侵,但事後仍和曾有往來,曾還和兩人親友見面,認定不構成性侵。



至於兩女灌醉曾男痛扁部分,服務生說,當時曾已醉到不省人事,連鈔票都無法辨識,由兩女扶進房間,後來只穿一條內褲跑出來求救,房間內亂成一團,「像打過仗一樣」,加上曾有多處傷痕,連下體都有瘀傷,檢察官昨天簽分偵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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